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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民一终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全忠与朱广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广韬,李全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一终字第4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广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全忠。上诉人朱广韬因与被上诉人李全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中民初字第3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中民初字第31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韩茂森代理审判员  孙 微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马馥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