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民一终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全忠与朱广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广韬,李全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一终字第4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广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全忠。上诉人朱广韬因与被上诉人李全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中民初字第3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中民初字第31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韩茂森代理审判员 孙 微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马馥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