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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调确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黄族武、王德里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族武,王德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调确字第30号申请人黄族武,男,1958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申请人王德里,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黄族武、王德里关于确认(2015)延南人调字第12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黄剑清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黄族武、王德里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1月17日经南平市延平区水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此笔借款结算至2014年8月1日,申请人王德里确认欠申请人黄族武人民币300000元整,并于2015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还清。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述调解协议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动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剑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曾 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