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刑终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崔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凯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刑终字第1604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凯,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2006年12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5月31日刑满释放;此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15被羁押,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辩护人王保仁、刘大伟,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崔凯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丰刑初字第17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崔凯不服,提出上诉。崔凯的辩护人亦提出崔凯主观恶性不大、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在本案中系从犯及有立功表现等情节,建议对崔凯从轻处罚。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崔凯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凯无视法律规定,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四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根据崔凯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崔凯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凯撤回上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刑初字第176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小明审 判 员 李慧文代理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