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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39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同虎诉被告王长城、利辛县展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利辛县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同虎,王长城,利辛县展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利辛县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3969号原告:王同虎,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告:王长城,男,汉族,1988年2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委托代理人:任杰,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利辛县展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法定代表人:陶恩强,经理被告:利辛县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同虎诉被告王长城、利辛县展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利辛县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同虎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同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慈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