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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行监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陈丁过与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征地补偿、安置纠纷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陕行监字第002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陈丁过,男,汉族。再审申请人陈丁过因诉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征地补偿、安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立行终字第0006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丁过申请再审称:其是西安市雁塔区南窑头村合法村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其子另有一处合法宅基地。其及家人的两处宅基地应按照拆迁政策规定分别安置、分别赔偿。但被申请人在拆迁过程中,对其只安置一处。其与被申请人多次交涉未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安置其一套140㎡的房屋并赔偿因未及时安置房屋给其造成的损失20万元。原一、二审法院裁定对其的起诉不予立案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受理。本院认为,2002年3月15日,陈丁过之子陈宁在《拆迁安置协议书》上签字。2002年5月30日陈丁过之妻卢宝英在被拆迁人为“陈丁果”的《费用结算表》上签字,陈丁过随后将结算金额为111435.21元的补偿款领取,并于2003年12月回迁安置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陈丁过于2015年5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安置其一套140㎡的房屋并赔偿因未及时安置房屋给其造成的损失20万元,确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故一、二审裁定对陈丁过的起诉不予立案,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陈丁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丁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建军代理审判员  徐 炯代理审判员  马 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