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2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刘秀玲与于洪吉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玲,于洪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388号申请执行人刘秀玲,女,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于洪吉,男,195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秀玲与被执行人于洪吉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民三初字第7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伦立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广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