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7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建设银行与焦延雄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焦延雄,陕西恒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718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地址:神木县东兴街中段。负责人:高建军。委托代理人宋荣斌。委托代理人李志宏。被告焦延雄,男,1987年1月,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陕西恒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引存。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被告焦延雄、陕西恒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焦延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故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焦延雄、陕西恒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7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李 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安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