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仙桃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仙桃市仙发饲料有限公司、梁圣云、仙桃市华大饲料有限公司、仙桃市汉江淡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桃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仙桃市仙发饲料有限公司,梁圣云,仙桃市华大饲料有限公司,仙桃市汉江淡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029号原告仙桃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圣浩,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委托代理人张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仙桃市仙发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圣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梁圣云,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被告仙桃市华大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圣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仙桃市汉江淡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圣云,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仙桃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仙桃市仙发饲料有限公司、梁圣云、仙桃市华大饲料有限公司、仙桃市汉江淡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仙桃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仙桃市仙发饲料有限公司、梁圣云、仙桃市华大饲料有限公司、仙桃市汉江淡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641元,减半收取23820.50元,由原告仙桃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俊红审 判 员 徐元忠人民陪审员 胡政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韩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