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初字第02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萍与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小蚌埠村村民委员会、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萍,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小蚌埠村村民委员会,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2076号原告:杨萍,女,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杨静,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祖禹,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小蚌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负责人:杨国喜,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朱秀侠,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李荣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明选,该公司法律部员工。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萍诉被告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小蚌埠村村民委员会、蚌埠丰原明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蚌埠丰原明胶有限公司已被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故原告依法变更被告蚌埠丰原明胶有限公司为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75年被告二(明胶厂)建厂时通过被告一(村委会)征用原告等人的土地,当时尚未改革开放,原告等40人在厂里做工算工分,后来原告等人在厂里做工领工资,工资由被告一代领后分发给原告等40人并收取工资总额30%的管理费,上述工作模式一直持续到2010年。现原告等人年龄偏大,均失业在家,没有生活保障,被告一对原告等人未能合理安置给予保障。原告认为1979年被告二建厂时有“厂在人在“的协议,约定被告二不干了土地应返还或给予原告等人相应的补偿。另外1987年被告二同意给原告等人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当时的政策必须经过被告一,但是被告一为收取原告等人收入30%的管理费所以不予配合,造成原告等人未能同被告二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一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原告等人未能和被告二签订《劳动合同》,从而造成原告等人履行劳动者的义务但不能享有劳动者的权利,不能得到劳动保障,因此被告一应赔偿原告的损失,应给原告等人劳动补偿。上述原告等人应享有的权利,原告、被告虽然经过多次协商,但是至今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均侵犯了原告应享有的合法权利,现本案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一赔偿因其过错造成原告不能同被告二签订《劳动合同》从而造成原告不能享受劳动者待遇的损失,按蚌埠市的规定一次性赔偿原告各种生活补助,办理社会保险或补交社会保险;2、请求确认被告二于1975年建厂占用原告1亩土地的权益归原告所有;3、被告二对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的纠纷,因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小蚌埠村民委员会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无劳动用工主体资格,不符合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基本要素,且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即确认第二被告于1975年建厂占用原告1亩土地的权益归原告所有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焕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简 寻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