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7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孙高贵与济宁市北湖度假区许庄街道孙杨田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高贵,济宁市北湖度假区许庄街道孙杨田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7303号原告孙高贵。被告济宁市北湖度假区许庄街道孙杨田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田圣广,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高贵诉被告济宁市北湖度假区许庄街道孙杨田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高贵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高贵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庆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庆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