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49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王士奎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士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4976号罪犯王士奎。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士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退赔被害人财产损失。刑期自2012年4月20日起至2025年4月19日止。天津市梨园监狱于2015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士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士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二次,单项奖励二次。本院认为,罪犯王士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士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4月20日起至2024年6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张丽娜代理审判员 阎 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