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冬梅申请执行蔡喜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冬梅,蔡喜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张冬梅,女。被执行人蔡喜春,男。申请执行人张冬梅与被执行人蔡喜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的(2014)虎商初字第12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蔡喜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冬梅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蔡喜春给付借款347369.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蔡喜春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并向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目前蔡喜春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张冬梅已明确表示等蔡喜春有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蔡喜春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冬梅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蔡喜春新的线索,张冬梅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伟审 判 员 靳少红代理审判员 刘文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于占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