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古执行字第3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翠英与苏昌进、翁巧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翠英,苏昌进,翁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古执行字第398-1号申请执行人陈翠英,女,195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执行人苏昌进,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执行人翁巧玲,女,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申请执行人陈翠英与被执行人苏昌进、翁巧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古田县人民法院(2014)古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98029元,但被执行人苏昌进、翁巧玲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昌进、翁巧玲经通知未到庭,申请执行人未能够举证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进行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苏昌进、翁巧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苏昌进、翁巧玲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古田县人民法院(2014)古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能容代理审判员 陈承伟代理审判员 李进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林啟恒附: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