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8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孙伟与宋晓蕾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伟,宋晓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870-1号申请执行人孙伟。被执行人宋晓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民初字第129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宋晓蕾在东营银行孤岛支行存款50250.4元。二、由协助单位直接将存款划拨到申请人孙伟的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文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