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商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魏国强与沈荣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国强,沈荣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商初字第523号原告:魏国强。被告:沈荣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国强与被告沈荣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国强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750元,由原告魏国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敏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管小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