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调确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陈义芹与福建龙岩力浩新能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义芹,福建龙岩力浩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调确字第697号申请人陈义芹。委托代理人邱媛媛、黄家焱。申请人福建龙岩力浩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龙雁工业集中区二期地块。代表人许燕红,股东。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陈义芹与申请人福建龙岩力浩新能源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刘勇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义芹与申请人福建龙岩力浩新能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15年12月10日经新罗区多元化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福建龙岩力浩新能源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陈义芹工资款12857元。该款分别于2015年12月15日前给付4285元;于2016年1月15日前给付4285元;于2016年2月25日前给付4287元。上述款项转入申请人陈义芹指定账户(开户行:兴业银行;账号62×××19;户名:陈义芹)。二、若申请人福建龙岩力浩新能源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陈义芹有权就申请人福建龙岩力浩新能源有限公司尚欠的款项一次性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勇 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书娴(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