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青彦林、赵秀珍、秦永芳、青某某与汉中市特变电工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彦林,赵秀珍,秦永芳,青某某,汉中特变电工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3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彦林,男,生于1962年3月5日,汉族,农民,工亡职工青冬之父。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秀珍,女,生于1963年5月2日,汉族,工亡职工青冬之母。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永芳,女,生于1986年10月8日,汉族,工亡职工青冬之妻。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某某,男,生于2011年10月4日,汉族,工亡职工青冬之子。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庆荣,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中特变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汉宝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1973693-2法定代表人张文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勇,该公司职工。上诉人青彦林、赵秀珍、秦永芳、青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汉中特变电工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3)汉民初字第01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青彦林及上诉人青彦林、赵秀珍、秦永芳、青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庆荣,被上诉人汉中特变电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勇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青彦林、赵秀珍、秦永芳、青某某以已与被上诉人汉中特变电工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彦林、赵秀珍、秦永芳、青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3)汉民初字第0114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青彦林、赵秀珍、秦永芳、青某某撤回起诉及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均由青彦林、赵秀珍、秦永芳、青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汤 涛代理审判员 陈耀斌代理审判员 张 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龙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