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65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杨凤岐与天津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岐,天津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505号原告杨凤岐,男,195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333号万豪大厦C座9层。法定代表人张逸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家泰,天津中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凤岐与被告天津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系劳动关系,原告于2013年10月20日入职被告处从事车管员工作。后原告因加班费等问题申请仲裁,经仲裁机构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南劳人仲案字(2015)第455号仲裁调解书,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3000元,并载明双方不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原告不再主张任何权利。该调解书被告已履行完毕。后原告就加班费等问题再次申请仲裁,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南劳人仲不字(2015)第45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遂来院起诉。对于两次申请仲裁的原因,原告称两次仲裁主张的期间并不一致,并不冲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发生争议,业经仲裁机构调解解决,并出具仲裁调解书。该生效法律文书已明确载明双方不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原告不再主张任何权利。如原告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应先行启动相关程序撤销生效法律文书。现原被告之间争议已由生效法律文书概括性解决,原告径行再次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本院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凤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晓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