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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16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曹龙与罗周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龙,罗周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1637号原告曹龙,男,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罗周菊,女,195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龙诉被告罗周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龙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龙负担。审判员  兰苗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雷开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