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16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曹龙与罗周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龙,罗周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1637号原告曹龙,男,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罗周菊,女,195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龙诉被告罗周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龙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龙负担。审判员 兰苗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雷开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