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4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睢阳支行与被告陈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睢阳支行,陈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412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睢阳支行。住所地:商丘市。负责人黄长立,系该行行长。被告陈洋,男,汉族,1991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睢阳支行与被告陈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地址不准确,按照诉状上被告的地址查找不到被告,且原告也不同意公告送达,而原告又提供不出被告其他住址,属于民诉法规定的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睢阳支行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968.62元退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睢阳支行,财产保全费5000元不预退还,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睢阳支行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华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