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初字第1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姚才汉诉陈蕊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中心支公司、陈枝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才汉,陈蕊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中心支公司,陈枝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126-1号原告姚才汉,公民身份号码×××,临沧市云县人,住临沧市云县。委托代理人徐守东、陶玉琴,云南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蕊成,公民身份号码×××,临沧市云县人,住临沧市云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世纪路195号。法定代表人危某,该公司经理。被告陈枝伟,公民身份号码×××,临沧市云县人,住临沧市云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临翔路(联通大厦一层)。法定代表人阙兰兰,该支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才汉诉被告陈蕊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中心支公司、陈枝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陈蕊成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地、被告陈蕊成、陈枝伟的住所地均在临沧市云县,且本案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亦是由临沧市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故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本案应由临沧市云县人民法院来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明,被告陈蕊成、陈枝伟的住所地均在临沧市云县辖区内,且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亦发生在临沧市云县辖区内。故被告陈蕊成以本案中被告陈枝伟以其住所地均在临沧市云县,同时本案交通事故亦发生在临沧市云县辖区内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陈蕊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临沧市云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熊红云代理审判员  杜金宏人民陪审员  杨海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丁相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