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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立终字第006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生芳与延安大学因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生芳,延安大学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立终字第006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生芳委托代理人李凤年,延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大学法定代表人崔智林,系该校校长。上诉人王生芳因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宝民初字第002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生芳于2015年12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生芳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关于其所诉的延安大学丢失人事档案纠纷可另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生芳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满艺审 判 员  王 欣代理审判员  封 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