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执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杨海滨与范从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643号申请执行人:杨海滨。被执行人:范从波。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杨海滨与范从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靖民一初字第55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范从波应支付申请人杨海滨欠款24000元,承担执行费260元。现因被执行人范从波已经履行了(2015)靖民一初字第5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并交纳了申请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靖民一初字第55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强审 判 员 关 慧代理审判员 张新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