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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杨海滨与范从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643号申请执行人:杨海滨。被执行人:范从波。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杨海滨与范从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靖民一初字第55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范从波应支付申请人杨海滨欠款24000元,承担执行费260元。现因被执行人范从波已经履行了(2015)靖民一初字第5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并交纳了申请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靖民一初字第55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强审 判 员  关 慧代理审判员  张新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