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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刑执字第6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达文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达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6133号罪犯王达文,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5日作出(2007)温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达文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共计二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四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5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达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达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部分罚金人民币2000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度获监狱级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达文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达文准予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三年(刑期自2007年6月20日至2020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方 梅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姚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