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豹与被告谢某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豹,谢某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1425号原告:李某豹,男,生于1988年11月29日,汉族。被告:谢某可,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豹与被告谢某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豹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豹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豹撤回起���。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李某豹负担。审 判 长 丁慧丽审 判 员 万方芳人民陪审员 贾伟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白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