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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一初字第1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董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1668号原告:董某,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李某,女,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董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董某诉称:我与李某通过上网聊天相识,不久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我们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由于我与李某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2年10月我们在上海分开后,双方再没有联系。我曾经去李某娘家找过她,但是没有找到。2014年3月我曾经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来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我的诉讼请求。之后我仍然没有联系上李某,现在我们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要求与李某离婚。李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董某与李某通过上网聊天相识,不久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2012年10月董某与李某到上海打工,不久两人在上海分开,董某回到家中治病,双方至今没有联系。董某曾经多次到李某娘家寻找李某,但一直没有找到。董某曾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后因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另查,双方无需要分割的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董某的陈述、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人证言、本院(2014)固民一初字第00525号民事判决书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董某与李某婚前相处时间较短,互相了解不够充分,草率结婚,没有建立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不久即分开,自2012年10月至今没有联系,由此可见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因此对于董某要求与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董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光辉代理审判员  张克南人民陪审员  张计广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成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