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2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呀仔与珠海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呀仔,珠海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2087号原告:陈呀仔,男,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801X。被告:珠海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珠海保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呀仔诉被告珠珠海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呀仔不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擎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阳伟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