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商终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玲青与临海市亚美眼镜工业公司、王玲玲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玲青,临海市亚美眼镜工业公司,王玲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商终字第9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玲青。委托代理人:陈伟,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学兴,临海市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海市亚美眼镜工业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西上洋桥。法定代表人:郑卫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敏,临海市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玲玲。委托代理人:王卫军,临海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玲青为与被上诉人临海市亚美眼镜工业公司、王玲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玲青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玲青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玲青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101元,减半收取3550.5元,由上诉人李玲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战平审 判 员 胡精华代理审判员 王晓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项海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