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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18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戴福生、代春生等与李铁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福生,代春生,戴永生,戴丽萍,李铁良,张朝波,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1882号原告戴福生,男,195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原告代春生,男,1960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原告戴永生,男,196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原告戴丽萍,女,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李铁良,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张朝波,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赵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西路188号中华商务A座22层。原告戴福生、代春生、戴永生、戴丽萍与被告李铁良、张朝波、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戴福生、代春生、戴永生、戴丽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福生、代春生、戴永生、戴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65元减半收取2582.5元,由原告戴福生、代春生、戴永生、戴丽萍负担。审判员  刘爱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会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