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执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孝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原县支行,许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原县支行。被执行人许孝明。本院执行的(2015)镇民初字第817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原县支行与许孝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许孝明家中经济困难,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条件暂不成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初字第817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原县支行与许孝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源审判员 陈 嘉审判员 脱生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新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