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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商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0

案件名称

魏洪霞与干祥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洪霞,干祥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772号原告:魏洪霞,居民。被告:干祥才,居民。委托代理人:潘高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洪霞诉被告干祥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洪霞于2015年12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洪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70元,减半收取4135元,诉讼保全费2843元,由原告魏洪霞负担。审 判 长  于洪学代理审判员  耿智强代理审判员  靳 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翟汝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