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商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0
案件名称
魏洪霞与干祥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洪霞,干祥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772号原告:魏洪霞,居民。被告:干祥才,居民。委托代理人:潘高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洪霞诉被告干祥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洪霞于2015年12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洪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70元,减半收取4135元,诉讼保全费2843元,由原告魏洪霞负担。审 判 长 于洪学代理审判员 耿智强代理审判员 靳 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翟汝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