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鹤中法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淇县胜达贸易有限公司、淇县鑫新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刘胜良、郭建新、栗瑞有、寇云才、冯杰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淇县胜达贸易有限公司,淇县鑫新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刘胜良,郭建新,栗瑞有,寇云才,冯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鹤中法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淇县朝歌路30号。法定代表人薛义俊,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若飞,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该联社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执行和解、代收执行文书、代为执行评估拍卖、代为领取执行款项等。被执行人淇县胜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淇县城北桥路东。法定代表人刘胜良,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淇县鑫新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淇县朝歌镇南关北路。法定代表人郭建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胜良,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郭建新,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栗瑞有,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寇云才,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冯杰,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年4月3日作出的(2014)鹤民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罚息,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为申请执行人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到位277847.53元。现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在短期内难以处置,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鹤民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保军审 判 员 丁武军代理审判员 杜雪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胜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