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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56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王龙珠、袁艳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王龙珠,袁艳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563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吴志刚,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乐琳妮,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龙珠。被执行人:袁艳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慈商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袁艳芬、王龙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王龙珠名下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名仕园18号楼301室及杂物间[房产证号为慈房权证2003字第××号、土地证号为慈国用(2&tim**;×3)字第012897号]和装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