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56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王龙珠、袁艳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王龙珠,袁艳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563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吴志刚,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乐琳妮,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龙珠。被执行人:袁艳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慈商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袁艳芬、王龙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王龙珠名下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名仕园18号楼301室及杂物间[房产证号为慈房权证2003字第××号、土地证号为慈国用(2&tim**;×3)字第012897号]和装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