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民初字第14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武峰与刘帅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峰,刘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1487-2号原告武峰。被告刘帅。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菏开民初字第148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武峰撤回对被告刘帅的起诉,我院应当解除对被告刘帅驾驶的鲁R×××××号轿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帅驾驶的鲁R×××××号轿车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刘瑞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孔祥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