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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民初字第14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武峰与刘帅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峰,刘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1487-2号原告武峰。被告刘帅。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菏开民初字第148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武峰撤回对被告刘帅的起诉,我院应当解除对被告刘帅驾驶的鲁R×××××号轿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帅驾驶的鲁R×××××号轿车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刘瑞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孔祥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