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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吕天贤和青岛凯尔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天贤,青岛凯尔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吕天贤。被执行人青岛凯尔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劳务纠纷一案,莱西人民法院,案号(2009)西民督字第37号支付令,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义务。我院于2013年2月5日拍卖被执行人财产获得案款8514700元。于2015年10月14日将案款24193元发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领取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09)西民督字第37号支付令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巍审判员 郝玉军审判员 周礼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于华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