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洪艳诉被执行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艳,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王洪艳。被执行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贵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伊中民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宇审判员 张继春审判员 王尔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尚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