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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行非执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熊竹、吕春清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熊竹,吕春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行非执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左永新。被执行人熊竹。被执行人吕春清,系熊竹妻子。本院作出的(2015)鄂广水行非审字第00030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广卫计征字(2014)第114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熊竹、吕春清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广水行非审字第00030号行政裁定书、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广卫计征字(2014)第1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前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魏朝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