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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5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赤峰焱邦锅炉工业有限公司与袁成栋、赤峰市宇宙缘农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焱邦锅炉工业有限公司,袁成栋,赤峰市宇宙缘农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5411号原告赤峰焱邦锅炉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邢来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旭,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成栋,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赤峰市宇宙缘农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法定代表人袁成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焱邦锅炉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成栋、赤峰市宇宙缘农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焱邦锅炉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2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12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赤峰焱邦锅炉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