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9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林欢迎与黄明森、林文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欢迎,黄明森,林文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953号原告林欢迎,男,195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告黄明森,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告林文礼,男,197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欢迎与被告黄明森、林文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欢迎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欢迎以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欢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5元,由原告林欢迎负担。审判员 王赐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方艺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