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靖商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常熟亿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靖江市弘光电热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亿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靖江市弘光电热电器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商初字第743号原告常熟亿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工业园北新路12号5幢。法定代表人韩家明,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倩茹,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靖江市弘光电热电器厂,住所地靖江市横港南路168号。投资人钱雪云,厂长。委托代理人陈德刚,被告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银江,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亿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弘光电热电器厂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亿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计96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马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