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行执字第19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常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肖翠军计生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宁市XX局,肖XX,谢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常行执字第199-3号申请执行人常宁市XX局。法定代表人吕XX,局长。委托代理人段XX。被执行人肖XX。被执行人谢XX,系肖XX之妻。申请执行人常宁市XX局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常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年)第5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5)常行执字第199-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扣划被执行人肖XX、谢XX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支付其应缴纳的社会抚养。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二)项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常宁市XX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常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年)第5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传衡人民陪审员 谢 琼人民陪审员 刘兴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赵哲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