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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9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贵与合肥永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合肥永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923号原告:张贵,男,1978年1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被告:合肥永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阮亮,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贵诉被告合肥永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正华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1元,减半收取601元,由原告张贵承担。审判员  余卫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邾海霞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