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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城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路少华与招远五行运输有限公司、王寿岗、陈卫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少华,招远五行运输有限公司,王寿岗,陈卫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城民初字第549号原告路少华,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招远五行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寿卫,总经理。被告王寿岗,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陈卫俊,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少华与被告招远五行运输有限公司、王寿岗、陈卫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路少华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少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路少华负担。审判员  张立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