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5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基与黄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基,黄国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5122号原告陈基,女,汉族,1976年5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李丹,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双,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国栋,男,汉族,1976年4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兴义市桔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基与被告黄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告黄国栋因户籍所地为贵州省兴义市,且无证据证明有由本院管辖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为此,依照《》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苏俊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