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颈信用社与林国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石颈信用社,林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860号原告: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石颈信用社。法定代表人:黄成智,主任。委托代理人:关安强,该社信贷员。委托代理人:梁曰超,该社信贷员。被告:林国红,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公民身份证号码:×××551X。本院在审理原告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石颈信用社诉被告林国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国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基于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是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石颈信用社撤回对被告林国红的起诉。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林国红负担。审判员  许志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韦丽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