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民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姚玉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城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玉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城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1320号原告姚玉明,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满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城支公司,满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玉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城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玉明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玉明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玉明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5元,由原告姚玉明行负担。审 判 长 袁 诚代理审判员 高建峰人民陪审员 范远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滑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