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牡丹江铁路物业管理中心与王万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牡丹江铁路物业管理中心,王万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7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牡丹江铁路物业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刘伟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辛兆春,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君波,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万顺。再审申请人牡丹江铁路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牡铁物业管理中心)因与被申请人王万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牡民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牡铁物业中心申请再审称:王万顺的车辆被砸纯属意外,并非其故意或者过失所致。其在王万顺的车辆被砸之前用警示路标带控制了该地段,其已尽到了义务,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王万顺故意将车辆停靠在可能被楼顶滑落的冰雪砸到的位置,主观有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牡丹江市桃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牡铁物业管理中心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牡铁物业管理中心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部门,应对小区内公共部位存在的安全隐患,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予以消除。牡铁物业管理中心已发现王万顺的车辆停放在靠近楼体位置,可能被楼顶脱落的冰雪砸坏,但牡铁物业管理中心并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消除楼顶积雪,主观存在过错,故牡铁物业管理中心应对小区楼顶积雪脱落将王万顺车辆砸坏事实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万顺应该预见到车辆停放位置过于靠近楼体,可能会被楼顶脱落的冰雪砸坏的事实发生,而放任该事实的发生,将其车辆停放在靠近楼体位置,致使车辆被楼顶脱落的冰雪砸坏,亦有过错,依法应减轻牡铁物业管理中心的民事责任。故原判决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判令牡物业管理中心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万顺自行承担30%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综上,牡铁物业管理中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牡丹江铁路物业管理中心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东兴代理审判员 白 捷代理审判员 刘丽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董国策第2页共3页第1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