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30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秦子伟与代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子伟,代建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3038号原告秦子伟,个体工商户,住敦化市。被告代建锋,37岁,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子伟诉被告代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属于重复起诉,应驳回其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子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0元,退还给原告秦子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伟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春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