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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山东省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于支行与郑莲花、李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于支行,郑莲花,李爱,郑建荣,鞠远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46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于支行。负责人闫军,行长。被执行人郑莲花。被执行人李爱。被执行人郑建荣。被执行人鞠远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威经技区商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执行期间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威经技区商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方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于秋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