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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中民三终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吴华国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王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吴华国,王成,王小平,袁小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民三终字第0016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代表人郭振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杰,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吴华国,又名吴华南。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成。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小平。委托代理人王成,系王小平之子。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袁小兵。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代表人毕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吴华国、王成、王小平、袁小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07元减半收取2753.5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飞 林审判员 程 莉 娜审判员 聂   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段佳(兼) 来源: